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杭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angzhou Landscape And Garden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HLG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建,为本市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招投标、施工、养护及监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适应改革开放新要求,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登记主管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本协会同时接受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和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丰潭路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园林绿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参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维护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通过会刊和网站等媒介向会员传递。
(四)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利用行业协会网站优先为会员提供快捷、准确、详细的园林绿化咨询等服务。
(五)代表本会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需求,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开展行业培训、行业咨询。
第七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主要包括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招投标、施工、养护、监理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在园林绿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在本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的单位和在杭设有分公司的外地企业,均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申请人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会员之间是平等互利、团结互助的关系。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协会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五)自由决定入会、退会。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带头维护市场秩序、不恶意竞标,严守承诺。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若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其他规定的主要义务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可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八)审议通过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聘请协会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所在单位他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以上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实施对协会的领导职能,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检查、督促协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聘请协会名誉会长,提出协会顾问人选;
(四)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决定的有关文件材料;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研究决定有关协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经会员大会过半数同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理事以上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监事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协会财务;
2、对理事、秘书长履行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理事和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秘书长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均为会员单位代表,其调整应由所在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新的人选备案。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变动需报会长批准。理事调离派出单位,理事资格自然消失,由派出会员单位及时更换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新拟任人选报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无法参会的,须指定并委托相关人员召集、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一)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二)决定或提议有关人事任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日常工作机构。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组织协调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处理其他有关日常事务。
(二)提名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选聘;
(四)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秘书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培训、咨询等活动收入;
(五)举办展示交流活动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收取会费的时间为六月底前。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办公费用等必要开支,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严格管理,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杭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