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章程


          杭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杭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angzhou Landscape And Garden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HLGTA。

是由在杭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招投标、施工、养护及监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市。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适应改革开放新要求,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协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机关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16-1号

本协会的网址为:www.hzlvhu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园林绿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参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维护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通过会刊和网站等媒介向会员传递。

(四)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利用行业协会网站等互联网电子平台优先为会员提供快捷、准确、详细的园林绿化咨询等服务。

(五)代表本协会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需求,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在行业内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积极开展行业培训、行业咨询。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信息技术交流、行业培训、行业咨询,检查评比、会展招商、编辑出版、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在园林绿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在本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的单位和在杭设有分公司的外地企业及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简介等相关信息。

(三)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超过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举手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奉公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在园林绿化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长办公会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影响协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不含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分会负责人人选。

(五)领导开展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

(六)主动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单位间的联络协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由会长、各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负责人组成的机构为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研究协会的重要事项。

(二)决定或提议有关人事任免。

(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8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原则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也可根据协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条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协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理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八十条 本协会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八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八十三条 本协会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体党组织意见;本协会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 本协会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体负责人参加。

第八十五条 本协会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年11月16日第三届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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